允许财富增值,更要恰当管控
2014年08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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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收益显然迎合“贪婪”这种人性中最原始的属性。如同经济学中关于人的假设,实现利益最大化是人的唯一目标。在3%的收益和百分之十几的收益之间取舍,很多人选择后者。
  但投资公司在通过了职能部门审核,发放证照使其经营行为合法化后,普通百姓就有些雾里看花了。曾有报道提到,在外地投资担保业最疯狂的年代,“不少人透支信用卡提取现金,甚至将房产抵押到银行,贷款出来放到(投资)担保公司”。上述报道对于曾发生在河南的大面积投资公司灾难这样描述:一家遭遇挤兑倒闭的投资公司,“董事长被寸步不离的客户围困在办公室,一睡着,就有愤怒的投资者朝他扔玻璃瓶,将其惊醒。”
  使用极端乃至暴力的行为,企图挽回个体选择错误造成的损失,不仅不合理,更不合法。但不要忘了,这是大众心理的典型表现。
  不应忽视的是,银行类金融企业有歧视性选择的一贯表现,让中小企业失望,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他们选择一种成本畸高的融资方式,有不得已而为之的窘迫。
  有金融人士直言,创新本身就是突破,监管自然是束缚,这是一对天然矛盾。不过即便是在金融体系创新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当下,一种公开的,涉及万千个体切身财富保值增值的方式,却需要充分的压力测试和制度设计不断完善。
  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彻底解决投资公司乱象,要考虑顺应金融创新的大势,更需要考虑恰如其分的管控尺度,不超前,但绝不应滞后。几经治理整顿后,各市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还在日益增多,政府牵头召开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会议还在持续进行。这也似乎表明,在处理投资公司乱象与保护金融制度创新之间,还有诸多悬而未决的难题。   本报记者 张璐 张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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