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水栓塞 孕妇“鬼门关”
近期几个案例让不少孕妇闻“栓”色变
2014年08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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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8月28日讯(于鹏 记者 赵艳虹) 最近,湘潭孕产妇羊水栓塞死亡事件引起了大众对分娩风险的关注。一时间,很多有产妇的家庭纷纷谈“栓”色变。
  “预产期快到了,我和家人现在都有些害怕生孩子。”家住解放路的李女士表示,自从看了新闻上说产妇因羊水栓塞死在手术台上,就觉得特别担心。上周末去医院做产检的时候,她们几个准妈妈还对此事进行了交流,还有一孕妇在期间开玩笑的称,生孩子的时候身边要有娘家人。 
  近日,江西、湖南等地出现的“羊水栓塞”案件,引起了市民的恐慌。据记者整理了解,羊水栓塞是指在分娩过程中羊水突然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急性肺栓塞,过敏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肾功能衰竭或猝死的严重分娩期并发症,虽然极其罕见,但是死亡率却高达80%。据相关医疗专家介绍,产前并没有明显的指征可以判断孕妇是否会发生羊水栓塞。高龄初产妇、多产妇、过期产妇、自发或人为导致的宫缩过强、急产、胎膜早破、子宫体或子宫颈发育不良的产妇易发生羊水栓塞。并且还提醒广大生育年龄的女性朋友,剖宫产可诱发羊水栓塞,所以应更理性地选择分娩方式。
 案例点击 
孕妇羊水栓塞死亡 江西一医院被判赔偿三十多万
  26日,山东省律师协会医疗侵权委员会委员张勇律师向本报记者介绍了他所代理的“羊水栓塞”医疗损害纠纷案,以此来诠释患方在医患纠纷维权中所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10年12月24日凌晨2:50,江西省赣州市市一位年轻孕妇在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分娩过程中突发大出血,院方采取了输血及切除子宫等措施后抢救无效而不幸身亡,经尸检查明产妇系肺羊水栓塞及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患方认为:产妇的死亡是因为院方没有尽到三甲医院应该尽到的责任及救治义务,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院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院方认为:产妇的死亡原因系羊水栓塞致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失血性休克。医护人员在患者分娩和抢救过程中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产妇出现症状后,医院给予了全力抢救,不应当承担责任。
  该案经江西省赣州市仲裁委员会依法审理认为:羊水栓塞是分娩过程中由于羊水及其内有形物质进入母体血液循环引起的病势凶险,死亡率高,且不可预见的产科并发症。产妇在出现病况时院方虽然以极大的努力进行了多方抢救,但在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产妇死亡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裁决院方赔偿人民币315265.29元。
 于鹏 本报记者 赵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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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 医患纠纷
  1、复印并封存病历等资料 
  (1)复印客观性病历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2)医患双方共同封存主观性病历、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2、专业医疗损害律师协助收集证据
  如从复印并封存病历时起就有专业医疗损害律师协助收集证据,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3、专业医疗损害律师协助鉴定
  应重视鉴定在医疗损害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在未取得专业医疗损害律师的指导前建议不进行任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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