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出事故 职工获赔1.8万元
2014年09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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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于为耀) 日前,环翠区劳动仲裁成功调解一起工伤待遇争议案,最终,王某因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获得18000元的赔偿款。
  王某于2010年11月到市区某餐饮公司上班,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9月4日,王某骑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1月6日,经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3月25日,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6月30日,威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王某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玖级。事故发生后,王某先后在威海两家医院进行治疗,他多次与该公司进行协商,希望给予相应赔偿,但该公司认为,公司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由事故主要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不需要承当工伤医疗费。  7月31日,王某向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该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赔偿。8月28日,负责该案的仲裁员积极帮助王某和企业进行沟通协调,从上午九点一直调解到下午四点,最终,该公司同意支付王某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8000元。 
  工作人员提醒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索要赔偿时,一定要理性对待,赔偿要实事求是、合理合法,这样才能与单位尽快达成协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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