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定利于发扬民主
2014年09月0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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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关乎政府收支的安排。现在政府一般都是大政府,事无巨细都要管,要办理的事情非常多,而办事是要花钱的。钱从哪儿来?纳税人处取得的税收。但这个税不是乱收的,要纳税人同意。否则,一分钱都不准花。所以,把政府钱袋子的口子扎紧,就不用担心政府和执政党不接受监督、不受到约束,从而,治权的目的也就达到。无论从逻辑还是民主国家的已有实践来看,都能达到此效果。
但现行预算法还停留在强化政府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职能的传统思维上,强调的是预算作为一种“国家管理工具”,忽视了现代预算制度从诞生起即注重公共利益和人民本位的实质要义,由此在预算活动过程中就产生了人大预算权被虚化、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内容不公开透明、预算调整频繁、缺乏预算问责机制等一系列问题。
预算法的修改应该秉持预算民主和预算法定原则,在这两个原则下,来制定和监督预算的使用。所谓预算民主,指的是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等整个过程要体现宪法的人民主权理念,也即人民的参与、监督和决定权需要在政府预算中落实,使预算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谓预算法定,指的是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决算和监督等要通过法律程序确立,确保政府的一切收支行为都按法律进行,受法律约束。
预算民主和预算法定这两个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没有预算民主,政府的收支和使用不体现人民主权,就不能做到预算为人民,也就势必不可能按照法定程序分配预算。而没有预算法定,政府的财政收支不遵守基本的法定程序,人民主权就根本无法得以保障和实现。所以,要体现人民主权,就必须实行预算法定,反之亦然。(摘自《中国经营报》,作者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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