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是劳务关系,申请工伤法院不支持
2014年09月0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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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莱州某驾校的教练,2009年在指导学员上路练车时发生了车祸,王某因此受伤。2012年,王某和驾校就本次工伤事故所发生的费用达成赔偿协议,由驾校一次性支付给王某工资差额5460元。王某事后认为,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他自己的伤情计算,驾校应该支付4万多元,只给5000多元显失公平。
2013年5月,王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被裁决不予受理。之后,王某将驾校告上法院,请求判令驾校支付他的医疗费、工资差额、伤残补助等共计43223.8元。驾校方面辩称,他们和王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存在工伤待遇之说。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2010年11月就从原单位退休了,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就自然终止了,因此他和驾校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所以王某要求驾校给他工伤待遇的理由不当,法院不予支持,主张的差额工资证据不足,法院也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苑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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