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报停截至10月15日
2014年09月0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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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根据2014年《山东省供热条例》:“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需要报停的居民用户(房屋所有人),需要在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停止用暖申请。用户个人不能直接到供热分公司进行办理。 本报记者 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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