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沽河排污口 逾期不拆罚50万
大沽河管理新规10月起执行,破坏周边设施、采砂取土等将被罚
2014年09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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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整治过程中的大沽河。(资料片) 本报记者 张晓鹏 摄
     本报9月4日讯(记者 吕璐) 破坏大沽河两岸路灯的,最高罚三万元;在大沽河采砂,最高罚一万元;大沽河排污逾期不拆除的,最高罚五十万元。4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日前岛城正式通过《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10月起正式实施。其中,在大沽河取用水单位应当与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签定供水合同,并缴纳水费。
  4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日前岛城正式通过《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并于今年10月起实行。办法规定,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的11大类违规行为包括:开采河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设置排污口;损毁堤顶路(桥)、路灯及相关设施、林木绿地、围网和信息自动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晾晒粮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设摊点、乱扔垃圾、倾倒和排放废弃物;养殖、捕鱼;游泳、洗衣、使用船舶;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及路灯的,依法赔偿,并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等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大沽河堤防和护堤地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乱设摊点,以及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使用船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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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沽河取水 需申请“许可”
  开发利用大沽河水资源,应当保证河道合理的径流量、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据悉,因自然原因造成大沽河水资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时,主管部门可以对大沽河年度水量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取水量予以限制。发生重大旱情时,可以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量予以紧急限制。取用水单位应当与市大沽河管理机构签定供水合同,并缴纳水费。管理机构应当对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取引水口安装计量设施并实施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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