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房产证做抵押骗了12万元
法官提醒,借钱务必先看担保物真伪
2014年09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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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丁哲 李莲) 孙某拿着假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12万元,之后溜之大吉,最终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家住济南的无业人员孙某,苦于无处挣钱,便打起了骗钱的主意。听说陈某能够抵押借款,孙某感觉诈骗机会来了,便提前找人伪造了一份天桥区某写字大楼一间写字间的房产证。
  2011年5月31日,孙某带着假房产证来到陈某家中,表示要用这个房产证向陈某抵押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陈某看了房产证后,在没有核实真假的情况下将其留下作抵押,并讲明可以借给孙某12万元两个月,但提出借款利息10000元要写在借款本金内。为了尽快拿到钱,孙某出具给陈某13万元的借条(其中1万元为利息)。
  拿到借条,陈某就把本人的银行卡出借给孙某,自2011年5月31日至6月21日,孙某从该卡中分27次取款,共计12万元,得手后溜之大吉。
  直到2011年8月31日,陈某才持上述房产证到济南市房管局查询,得知房产证为假证,并被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予以收缴。意识到被骗,陈某向孙某追索欠款未果,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年12月17日,孙某在公安机关退赔了陈某3万元,但剩余的9万元已被他挥霍掉。日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提醒,一方面,陈某应拿着房产证先到房管局调查核实真假,看有无抵押或已出售行为。另一方面,公民之间的借贷风险较大,一定要依法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抵押担保手续,并且一定要完善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他项权证,这样即使借款人溜之大吉,借出的款项也可以通过变卖抵押担保物形式得到补偿。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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