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受损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决理赔86万余元
菏泽中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车主最终获赔863813.6元及利息损失
2014年09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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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田佰旺 王冬兰 
  2012年,菏泽的黄先生花11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豹”,2013年7月18日,黄先生为这辆车购买了保险,没想到8天之后自己驾车时不慎落水,车辆受损严重,而黄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由于迟迟拿不到理赔款,无奈之下黄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过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最终黄先生胜诉,获赔863813.6元及利息损失。
 投保8天落水,豪车主损失80余万
  2012年12月,菏泽的黄先生花110万元购买了一辆“捷豹”作为家庭自用。2013年7月18日,黄先生花费3万多元为其爱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期12个月,自2013年7月19日至2014年7月18日。
  然而让黄先生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几天,爱车就严重受损。2013年7月26日22时许,黄先生驾驶爱车沿327国道泗水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徐家楼村西处,因躲避车辆,采取措施不当,驶入水沟内,致使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黄先生立即向当地交警部门报警,并打电话给保险公司保险。
  之后,当地交警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黄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赶到了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勘查之后,黄先生将受损车辆送到汽车销售公司检测,该公司捷豹路虎维修站报价总损失为1234652元。经黄先生与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在电话中协商,共同确认原告车辆的损失价值为863813.6元。
 理赔遭拒,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3年8月29日,保险公司委派其工作人员将《事故车辆全损定损协议书》等相关文件送给黄先生签字,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黄先生的车子最终确定实际损失为863813.6元。
  签字之后,黄先生又根据这名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了理赔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之后便等着保险公司的理赔,但一直没有进展。迟迟等不到结果,黄先生便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却称黄先生那次交通事故不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碰撞、倾覆、坠落情形,不应属于保险事故,且该事故中有诸多疑点,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故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对于坠落的解释为: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涉案车辆因躲避其它车辆从高处驶入水中,而非因颠簸造成的落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坠落情形,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称于2013年8月底向济宁市公安局及泗水县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至今未立案。法院对此不予采信,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黄先生车辆损失863813.6元及利息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经过二审终审,黄先生最终胜诉。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办案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要想自己的诉求得到法律的支持,就必须拿出相关有力证据。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向法院提供了保单、申请保险理赔记录、保险事故说明等手续,其初步完成了发生保险事故的举证责任;然而,相对于原告,被告保险公司怀疑驾驶员存在“换包”等问题而主张免责,但并未能出具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依照证据规则做出了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 终审胜诉,车主获赔863813.6元及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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