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脐带血将被追刑责
2014年09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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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山东省卫生计生委下发进一步规范脐带血临床采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要求,医疗机构只能向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批准设置,具备《血站执业许可证》的山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采集、提供脐带血。 
  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必须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以上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或综合医院,同时应符合《山东省脐带血采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经市卫生局审核、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并与山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签订协议后,方可开展脐带血临床采集工作。
  对未在省卫生计生委备案、未与山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将责令其停止采集脐带血行为。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擅自采集脐带血的行为,将依据《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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