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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工商详解企业信息公示
2014年09月1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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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本报9月12日讯(记者 聂子杰 通讯员 林吉杰) 12日,烟台市工商局召开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新闻发布会,并在会上对日前由国务院公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中的亮点和问题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改企业年检制度为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开始实行从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到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的转变。
烟台市工商局副局长王润虎在会上介绍,《条例》的制定出台,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的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同时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带动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动效应,扩大社会监督,推动形成社会的共治。
《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即时公示制度,市工商局企业监管科科长葛洪江在会上介绍,企业年度报告方面,《条例》明确企业需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企业信息即时公示制度,企业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内容包括股权变更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对于企业不按规定公示信息的行为,葛洪江介绍,《条例》规定了约束措施:一是设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二是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润虎介绍,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使违法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保证抽查比例不少于3%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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