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前夫还债,女方账户反被冻结
律师称,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方要求赔偿
2014年09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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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4日讯(记者 柳斌) 在离婚时女方已经和前夫签订协议由前夫来偿还债务,没想到前夫被起诉后,女方账户中的钱也被冻结,女方究竟应不应该偿还债务?14日,本报社区帮办走进凤凰小区,不少市民前来咨询法律问题。
  市民姜女士介绍说,她朋友与其前夫协议离婚时,约定婚内所有债务由男方承担。而离婚前的2012年,债权人就将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债务了。现在法院将女方银行卡中的钱冻结了。姜女士的朋友想知道,她和前夫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到底有没有用。
  对此问题,本报社区帮办志愿者、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修渤介绍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对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李修渤介绍说,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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