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提至每月800元
比之前提高了70元,从7月1日起补发
2014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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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7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调整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德州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800元,比之前提高了70元。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通知要求,德州市所辖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新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此次待遇调整,将使全市领取失业金人员受益,待接到省里正式文件后,将自7月1日起予以补发,请市民耐心等待。”德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根据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记者了解到,德州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此外,外地在德州工作的城镇人员,失业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来享受:想回原籍的,个人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想在德州继续居住并找工作的,可以到参保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按照德州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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