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警示教育系列报道三
私拉电线浇水触电身亡
2014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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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一农民从自家拉电线到离家100多米外东沙支渠安装抽水机抽水灌溉旱田,谁料抽水机漏电,致其当场触电身亡。该农民家人为索赔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6月18日,某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2年4月24日上午11时30分,某县头塘镇百沙屯村民黄某到自家水田看田水,当他走到流经本屯东沙支水渠边时,看到本屯黄某某趴在潜水泵水面上一动不动,喊也不应。黄某意识到可能发生触电事故,马上拔掉潜水泵电源插头,并大声呼救。闻讯赶来的村民把黄某某抬上岸并报告给村民委。村民委领导来到现场后,见其全身发紫,立即打120。约13时,某县医院的急救医生赶到现场施救,但最终抢救无效,黄某某不幸死亡。 
  原来正值“夏种农忙”时节,黄某某为抽水灌溉自家旱田,从家中私拉电线到离家100多米外的东沙支渠安装抽水机抽水,没料到抽水过程中漏电而触电身亡。痛失至亲的黄某某家人认为其在劳动中触电身亡主因是漏电保护器失去作用不能保护人身安全所致。作为安装漏电保护器和负责用电管理的供电公司有一定责任,遂将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86517.60元。
  法庭上,黄某某的家人向法庭提交了村委证明、村民证明、电表及漏电开关的照片、电费收费清单、供电公司换表通知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供电公司是该起事故的责任人。
  律师点评 
  原告主张黄某某系低压触电死亡,根据一般侵权举证原则,原告应就损害事实、被告过错责任及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原告诉称黄某某在劳动中触电身亡主要原因是漏电保护器失去作用不能保护人身安全所致,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用户自身过错造成电力运行事故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与供电公司签订的《居民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用电性质为照明。2012年4月24日,黄某某从家中拉电线到约100米处的东沙支渠抽水,其行为已擅自改变了用电性质,违反了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是黄某某自身过错引起,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家庭安全用电常识2
  1.凡要求有保护接地或保安接零的家用电器,都应采用三脚插头和三眼插座。 
  2.家庭配线中间最好没有接头。必须有接头时应接触牢固并用绝缘胶布缠绕,或者用瓷接线盒。 
  3.导线与开关、刀闸、保险盒、灯头等的连接应牢固可靠,接触良好。 
  4.家庭配线不得直接敷设在易燃的建筑材料上面,如需在木料上布线必须使用瓷珠或瓷夹子。 
  5.接地或接零线虽然正常时不带电,为其安全,接地(接零)线规格应不小于相导线,在其上不得装开关或保险丝,也不得有接头。   6.接地线不得接在自来水管上,不得接在煤气管上,不得接在电话线的地线上,也不得接在避雷线的引下线上。  
  7.所有的开关、刀闸、保险盒都必须有盖。 
  8.电源线不要拖放在地面上,以防电源线绊人,并防止损坏绝缘。 
  9.家用电器试用前应对照说明书,将所有开关、按钮都置于原始停机位置,然后按说明书要求的开停顺序操作。如果有运动部件如摇头风扇,应事先考虑足够的运动空间。 
  10.家用电器通电后发现冒火花、冒烟或有烧焦味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刘正林 赵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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