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没买成却把订金单据收走了
这家4S店真不厚道,虽然占了小便宜,却丢失了信誉
2014年09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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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8日讯(记者 王帅 通讯员 黄新卉) 看好了车型想买车,订金都交了,却因为迟迟不能提车,被汽车经销商“贪”了订金。近日,市民刘先生非常郁闷,车没买到,自己的订金也拿不回来了,“没想到还有这么坑人的。”
  原来,在章丘的一次车展上,刘先生看中了一款汽车,当时销售人员告诉刘先生,他相中的这款车没有现车,可以先交上500元订金,3天后到4S店提车。随后,刘先生现场交纳了订金,并由销售人员开具了收据。按照约定,3天后刘先生便到该4S店提车,却被告知还要再等半个月才能有货。
  “那也没办法啊,既然相中了,我寻思着就等呗,订金交给他了,还能诳我不成。”这样,刘先生又等了半个月,再次来到4S店时,经销商说还是没有车。刘先生觉得经销商太过分,便表示不想再买车了,要求经销商退还订金。“他们说订金已经交给济南的总公司了,需要拿着我的订金收据去总公司要。”刘先生说,自己也没想别的,就把订金收据交给了经销商。可没想到,半个多月又过去了,经销商依然没有将订金退还给他。
  气愤不已的刘先生找到章丘市工商部门投诉,工作人员虽然同情其遭遇,却因他手中的订金收据被经销商收回,缺乏证据而无法受理。
  “我本来就是要买车的,这倒好了,迟迟不让提车,一笔交易没有了,他还赚我500块钱。”刘先生坦言,再也不会光顾这家4S店了。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应注意四点:一要查看4S店的营业执照,留意4S店是独立经营还是分公司;二要看好订金的收据上是否有4S店的公章,有公章的收据才是正规的收据;三要保留好发票、收据、购车合同等凭证,便于出现问题时维权;四是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法律上规定,“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惩罚性,如果购车者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经销商违约,则需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可按照约定经协商实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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