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遇变故,娃娃可领生活费
岛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
2014年09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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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2日讯(记者 吕璐) 成长过程中失去父母照顾的儿童,每月可以领取不低于460元的基本生活费。22日,青岛市民政局和财政局下发通知,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困境儿童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根据通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为,在出生、发育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境遇或失去父母照顾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服刑、被强制戒毒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等任一情形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上款情形之一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经诊断身体重残、患有大病或罕见病需长期治疗的贫困家庭的儿童。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60元,有条件的区市可以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基本生活费由区市民政部门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发放到监护人。困境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保障待遇。具备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在全日制学校继续就读的成年困境儿童,发放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后,自下月起停止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待遇。
  想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的,由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可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将对材料进行初审,区市民政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审批,还将建立困境儿童纸质和电子档案。
  据介绍,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区市财政负担。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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