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怀孕的离异女子说要“好好过”
男子婚后又想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
2014年09月2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魏培培 王邱信
怀有身孕的离异女子王霞(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明(化名),尽管王霞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但想与王霞结婚的李明表示不嫌弃并答应将对孩子视如己出,可结婚不到俩月,李明发现王霞怀的孩子也不是其前夫的,感觉受骗的李明遂到法院起诉离婚。近日,东港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起诉。
今年4月份,33岁的李明与38岁的王霞(均系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尽管此时的王霞已怀有身孕,但李明表示不嫌弃,并答应王霞两人结婚后会对她的孩子视如己出,并会好好照顾。两人于5月19日登记结婚。
6月19日,王霞顺利诞下一名男婴。然而,李明在偶然间了解到,王霞的孩子并非其与前夫所生。原来,李明无意中发现了王霞与其前夫的离婚协议,协议上写明其前夫没有生育能力。而对于孩子的生父是谁,王霞则觉得是个人隐私,对此闭口不谈,这让李明觉得自己受了欺骗。7月10日,李明将王霞诉至东港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而王霞则表示,她婚后一心想与李明好好过日子,没想到会走到这一步,她坚决不同意离婚。
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霞在婚后一个月内即生育一男孩,虽然原告李明不是该男孩的生父,但其婚前明知被告王霞怀孕,且同意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王霞并未违背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8月,东港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告王霞在婚后一个月内即生育一男孩,虽然原告李明不是该男孩的生父,但其婚前明知被告王霞怀孕,且同意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王霞并未违背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条件。被告王霞于2014年6月19日分娩,原告李明于2014年7月10日起诉离婚,处在女方分娩后一年之内,其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限制了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因为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一方面胎儿或婴儿需要夫妻双方的合力抚育,另一方面妇女需要身心的康复,该条规定不仅是出于事实上需要,也是社会道德的要求。同时,它限制的是男方在一定期限内的起诉权,并非完全剥夺而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到离婚的实体性问题。另外,此种限制也存在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而是否“确有必要”,则由人民法院认定。当然,在此期间女方提出离婚的,说明女方自愿放弃法律对其的特殊保护,不受此规定限制。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