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失业保险金上调70元
从7月1日起执行,差额部分将予以补发
2014年09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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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9月24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张磊)24日,济宁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下发通知,济宁市参保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去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了7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以来的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将予以补发。 
  根据通知,市直、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由780元提高到850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每人每月由730元提高到800元。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据了解,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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