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借条写法,替朋友借钱成被告
法院:应当在欠条中表明与实际借款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2014年09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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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仲崇镇 许磊  

  朋友借别人的钱,因为其在外地,便让被告帮忙取钱,结果被告不熟悉欠条的书写方法,将自己写成了借款人,被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实际借款人偿还借款。
  2013年4月5日,李明(化名)因急需用钱,遂与郑亮(化名)通过电话达成借款5000元的口头协议。李明因身在外地,遂委托好友王刚(化名)到郑亮处取钱。王刚收到郑亮的5000元后,以其自己的名义向郑亮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郑亮人民币伍仟元,一年内还清,王刚。合约到期后,但是两人未还款,原告郑亮遂将王刚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5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刚承认借条系其本人出具,但主张“条是我替李明写的,但钱不是我用的,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李明偿还”。并申请追加李明为被告,李明到庭后认可了被告王刚的主张。原告郑亮坚持认为被告王刚是实际向其借款的人,借条也是王刚出具,该款应判令王刚偿还。
  五莲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仅是一种表明借贷行为存在的证据,当有其他证据证实借条所载明的借贷双方、借贷数额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应以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准。今年8月,五莲法院最终判决借款由李明偿还。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明与原告郑亮达成了借款合意,并委托王刚到郑亮处取款。王刚的行为系代理行为,其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亦是出于代理行为所需。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了“显名间接代理”,该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李明委托王刚到郑亮处取借5000元。郑亮将现金5000元交给王刚,王刚以自己的名义向郑亮出具借条,可视为王刚与郑亮达成了借款5000元合同。而郑亮在向受托人王刚出借现金时,早已知悉王刚系接受李明的委托向其借款,故王刚与郑亮达成的借款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李明,该款应由李明偿还。
  法官提醒:本案事实较为清楚,双方均认可相关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李明,出借人亦知道王刚系受李明委托而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故可适用合同法上显名间接代理的规定。若出借人并不知道李明与王刚之间的委托关系,单凭李明与王刚的自认并不能改变借条所载明的借贷双方,王刚仍应作为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从应得诉讼角度看,对于郑亮而言,借条由王刚出具,其并无证据证明该款由李明所借,其以借条上的债务人作为被告是最佳选择;对于王刚而言,出于朋友间的帮忙,却随意书写借条惹上官司,其行为也存在不当之处,若其在出具借条中表明其与李明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不会成为被告,若李明不“挺身而出”承认系其借款,则该笔借款只能由其一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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