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出台医疗卫生机构“九不准”实施细则
医务人员开单提成停业一年
2014年09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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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9月29日讯 (记者 李倩 通讯员 孟庆楠) 29日,济宁市出台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九不准”专项整治方案。凡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违反“九不准”等行为,将依法依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为加强全市医疗卫生行风建设,济宁市卫计委、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卫生计生系统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细则》。 细则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为收取提成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物品的,一经查实,根据《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为一般职工的,给予记过处分,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同时给予其所在科室负责人5倍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九不准”细则
  据了解,“九不准”包括:一、不准将医务人员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严禁医院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严禁医务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市民就医过程中如发现有医务人员有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可及时向卫计委举报反映,对于顶风违纪者,将从重从快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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