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冬热计量供暖价格出炉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
2014年10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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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4日讯(记者 孟敏 实习生 苏浩) 气温骤降,供暖进入倒计时。14日,记者从济南市物价局获悉,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今年按照热计量收费的供暖面积将达到600万平米左右,按照每户90平米来计算,济南热计量收费的家庭在7万户左右。
  济南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于2014—2015年试行一个供热季。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用公式表示就是,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计费面积为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非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热费缴费的时间仍和往年一样,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现行标准计算的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
  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
  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居民用热需求,确保用户室温调控后达到济南市规定的标准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的,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按照《山东省供热条例》的规定,自2014—2015供热季,集中供热用户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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