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异地贷款?没那一说
青岛暂未接到政策调整通知,职工申贷仍需缴存12个月
2014年10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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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14日讯(记者 蓝娜娜) 申请时限6个月、推行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国家日前发布的公积金贷款新政引人关注。14日,记者了解到,青岛目前还未收到正式发文,因此仍按照原有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职工申贷仍以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认定。
  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提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通知还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14日,记者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称,目前还没有明确接到正式发文,也没有看到通知的具体内容,因此有关青岛公积金贷款的政策,仍然按照之前的政策执行,即职工申贷仍以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认定,同时不执行异地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自今年3月起,青岛开始执行公积金新政,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贷缴存标准由“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6个月,且在申贷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累计缴存6个月”,调整为“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共收缴住房公积金达95.4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12亿元,同比增长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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