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告知等待期不能免责
2014年10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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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表示,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所提交的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的签名非李女士本人书写,李女士交纳保险费用行为仅表明其愿意订立该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其生效,并不能因此认定李女士认可保险公司已经向其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投保人对于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往往不甚了解,这时,保险人就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
  而对于李女士所诉案件中涉及的“等待期”,在保险合同中又称免责期或观察期。指健康保险中由于疾病、生育及其导致的病、残、亡发生后到保险金给付之前的一段时间。健康保险的保险合同在“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条款中一般都要加上“等待期”的约定,时间长短不一。法官提醒,市民在购买保险时,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尤其是保险公司的免责性规定,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邢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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