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11月起纳入城市低保
2014年10月1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10月15日讯(记者 刘清源) 据了解,自2014年11月1日起,烟台失地农民也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纳入保障范围。
近日,烟台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失地农民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纳入保障范围,并逐步缩小低保标准城乡差距。并把家庭财产纳入低保认定条件。
《意见》中指出,对城乡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以及突发性重大灾害或事故等造成长期刚性支出过大6个月内未获得其他社会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逐步纳入城乡低保范围。本市农村常住户籍居民和外来转移人员在本市城镇长期就业和生活、有固定住所且家庭应缴社会保险成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分别满2年和3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各县市区要按照差额补助原则,根据调整后的标准补足低保金,确保补助水平达到低保标准60%以上。对于城镇社会“三无人员”,要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0%给予分档补助的县市区,要确保因病、因残等无劳力特困家庭补助水平不低于差额补助水平。
本《意见》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