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是否“违法”需提前审查
我省给规范性文件设有效期,解决“长生不老”等问题
2014年10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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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云云     

  关于规范政府依法行政,我省目前已经在诸多方面进行尝试,规范性文件的发放就是其中一方面。19日,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我省规范性文件的类型逐步向调结构、转方式、保增长、促民生等多元化功能转化,明确规定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早在2005年,我省就出台了《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明确备案审查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六项审查。规定要求,要审查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是否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或者双方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
  鉴于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在2011年5月25日公布的《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特别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其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这相当于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戴上了‘金箍’”,省法制办备案审查处一位人士介绍,在此之前存在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已明令禁止,同时规定的“落日条款”,也解决了文件的“长生不老”问题,避免了过时的文件阻碍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
  省法制办统计显示,自2012年1月1日至今,共登记省政府各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436件,其中56件经修改后予以登记,11件因不符合登记条件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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