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鲜被别人贱卖我能索取赔偿吗?
2014年10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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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韩丽,山东振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公司法务等。

  读者咨询
  我在市场卖海鲜,中途有点急事离开,邻居临时帮我卖,后来他以半价将我剩余的新鲜海鲜卖出,我让他赔偿损失,他不赔。他用赔吗?
律师答疑
  如果你是委托邻居帮你卖海鲜,你与邻居是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在有偿委托和对委托权限有明确约定时,越权限不按约定价格出卖,对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他赔偿;在邻居无偿受托帮你卖时,只有他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你才可以要求他赔偿。
  你若没有委托邻居帮忙卖的话,则邻居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无因管理可使他人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是我国提倡的一种社会公德。在无因管理中给本人造成损失的,也只有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
  本案中,若邻居是在无偿受托和无因管理情况下帮你卖海鲜,鉴于海鲜的特殊性,不及时处理价格会贬损很大。虽然他是低价卖出,但可推知是为了让你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此时就不需对你进行赔偿。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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