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车撞木堆受伤起诉获赔
法院:公共道路上堆放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责任
2014年10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卜雪雁 刘斌  

  2012年8月27日下午,李明(化名)驾驶摩托车沿路行驶时,不慎撞上堆放在路边的木堆造成八级伤残。事后,李明将堆放木材的人和道路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12年8月27日19时许,李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五莲县吕街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一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撞进了由华强(化名)堆放在道路右侧的木堆里,李明受伤车辆损坏。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明承担主要责任,华强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道路系由五莲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和养护。李明受伤后被送到五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支出住院费31180.50元。经诊断构成脾破裂、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跟腱断裂,经鉴定,构成交通事故第八级伤残。后来,李明将华强及五莲县交通运输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五莲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华强违反法律的规定在公路上堆放树木致使事故发生,对李明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莲县交通运输局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单位的具体道路管理人员对涉案树堆进行过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应承担相应的道路管理瑕疵责任。”办案法官介绍,结合本案案情,确定李明对自身损失承担70%的责任,华强、五莲县交通运输局对李明的损失分别承担20%、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华强赔偿李明损失18656.42元;五莲县交通运输局赔偿李明损失9328.21元。
  后五莲县交通运输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日照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