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确定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原则
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2014年10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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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0月26日讯(记者 王茂林 通讯员 孔进 陈伟) 从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记者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我省将以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和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原则,稳步推进煤炭资源税费改革。
据统计,2013年我省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11.22亿元,而煤炭资源税仅为6.23亿元,价格调节基金是资源税的2倍,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还有一些涉煤基金没有经过规定程序报批,征收依据不足。
据省财政厅税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将有清理涉煤收费基金、改革资源税计征方式和调整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政策三方面的突破。
据介绍,自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同时,作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核心,计征方式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拟定,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我省将以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为根本出发点,适用税率与现行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的综合负担率原则上持平或略有下降。
此外,将调整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将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的同时,将资源税适用税率由5%提高至6%。今后,对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上述清费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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