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门联合出台《菏泽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制止家庭暴力 菏泽又出狠招
2014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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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1月3日讯(记者 张建丽) 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可实施告诫,若经告诫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近日,菏泽市妇联联合多个部门出台《菏泽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对家庭暴力有了新的约束。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妇联四部门共同制定了《菏泽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告诫”,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轻微家庭暴力行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导。依照本办法作出告诫的情况有:情节特别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较轻,经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协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
  在决定告诫之前,公安机关须依法查明当事人的基本违法事实,查清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同时,不得利用告诫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公安机关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此外,加害人经告诫后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理。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做好对涉嫌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工作。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另外,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侵害行为也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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