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治疗被延误家长诉学校索赔
经法院调解,学校一次性支付学生2万元
2014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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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徐笑梅 张京常         
  日照某学校学生小李在运动的过程中受伤,当日其找相关人员请假时并未被准假。3天后获准去检查的小李被查出多项疾病,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随后学生家长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1万余元,后来在法官的调解下,学校支付学生2万元。
  19岁的小李是日照某学校篮球专业学生,2011年5月,小李在学校的助理教练带领下进行篮球训练,不慎摔倒受伤,但是助理教练只是让其在旁休息,并没有带其及时就医治疗。
  当晚小李自感身体不舒服,因学校刘教练出差不在家,遂找教练的妻子请假去医院做检查,但刘妻也未同意,只是让小李贴膏药作简单处理。直到3日后,小李向学校刘教练说明后,刘教练才带小李到医院检查治疗。
  后经医院诊断,小李患有肾病综合症、右肾挫伤、腹膜后挫伤、腹水、缺血性贫血等。自此,小李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随后小李家长起诉学校,要求支付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法院一审时,学校主张当日学校未组织学生训练,学校也没有小李家人所称的助理教练,但学校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同时,学校主张小李自身患有肾病综合症、肾性高血压等疾病,与其受伤不存在因果关系。
  后经法医鉴定,虽难以认定小李所患肾病综合症、肾性高血压与其外伤所致的右肾挫伤、腹膜后挫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但也不能排除本次外伤可能加重其肾病综合症、肾性高血压症状及体征。
  根据学校在本次伤害事故中责任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原审法院酌定小李自行承担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小李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452.53元。
  学校不服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学校支付小李2万元,并于2014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受伤后将其摔伤的情况告知学校的管理人员,但学校的管理人员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延误了病情的最佳治疗时间。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因此,体育运动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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