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高额利息收不回也没法
2014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枣庄11月3日讯(记者 甘倩茹 张冬梅 通讯员 马冉冉) 级索镇某村村民陈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因借贷时附加的高额违约利息产生纠纷。在级索司法所的调解下,两人达成还款协议,高额违约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11月5日,由于生意需要,张某向陈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3月5日后归还。在借条中还明确声明“此款于2014年3月5日付清,如不按时还款,付加8000元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因经济周转困难无法按期足额还款,仅偿还30000元,余款经陈某多次讨要未果。陈某无奈请求级索司法所代理有关调解事宜。
  通过和张某的进一步沟通,司法所干警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于借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争执的焦点在违约金方面。张某认为违约金太高不能按约定支付,陈某承认自己未因张某延迟还款的违约行为产生任何损失,但坚持一切按合同办。司法所调解人员本着合理合法的原则,告知陈某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陈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因张某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损失仅为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同时告知张某其行为确实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他必须对他的违约行为负责任。最终陈某、张某达成还款协议,按照张某最终仅按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支付了违约金。
  级索司法所提醒市民,由于民间借贷主体复杂、涉及面广,一旦出现借款方无法及时兑现承诺的高收益,危机就开始出现。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虽然约定的前提和内容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如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并不受法律保护。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