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设施损坏可申请热企有偿服务
2014年1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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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蒋龙龙     
  济南市物价部门为了规范供热企业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维护市民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的规定,结合济南市供热实际,对居民供热室内设施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了《济南市物价局关于居民供热室内设施维修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定,供暖设施物业保修期届满后,市民专有部分暖气设施养护、维修,当市民向热企申请有偿服务时,供热企业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服务。
  “热企前去服务时,可向用户收取出车费,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次20元。”
  维修中发生的材料费,热企应按照材料的实际进价收取。向市民收取的总费用为热企材料费加上出车费和维修费。
  通知还要求供热企业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向市民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擅自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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