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据无明确信息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2014年1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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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帅
通讯员 袁善旭 王娜     
  张佳、刘强和于凯既是同事关系,也是很好的朋友。2012年底,张佳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向另一朋友刘威借款22万元,并请刘强和于凯作为担保人,同时书具了借据,但并没有注明还款期限和利息。
  时隔一年,刘威向张佳多次催要借款却迟迟不还。无奈之下,刘威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张佳偿还欠款22万元,被告刘强、于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刘强辩称,确实有担保这个事,但当时刘威是否将钱给了张佳,张佳又是否还钱、已经还了多少,自己全都不清楚。
  章丘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佳借原告刘威款,刘威催要,张佳未还,侵犯了刘威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即偿还借款。被告刘强、于凯作为担保人但未履行担保义务,且未约定担保方式,要承担连带责任。刘强主张是否给了张佳借款、张佳还过钱等抗辩意见,未提供证据,仅为猜测,依法不予采信。故原告刘威的诉讼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威借款22万元,同时被告刘强、于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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