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伤未报案,保险公司拒赔
因致残事实存在加新农合佐证,法院判决投保人获赔40万元
2014年1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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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路帅 通讯员 郝涵冰) 孙先生不慎摔伤致残,7个月后才知单位为其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出险后未及时报案,无法排除免责情况为由拒赔。金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投保人获赔40万 
  2012年9月17日,孙先生单位为职工集体投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保险期为2012年9月18日至2013年9月17日。 
  2013年7月4日,孙先生骑车摔倒致颈髓损伤,被120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6万元,并被诊断为颈髓损伤并四肢瘫痪。同年10月21日,金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在调查核实后按照意外伤补偿孙先生1万余元。此后,孙先生迁入住北京医院治疗,花费4万余元。县新农合又按照意外伤补偿孙先生7000余元。
  事发7个月后,孙先生得知单位曾为其购买了保险,便申请理赔,却收到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称孙先生未及时报案,事故原因、性质不明,无法排除免责情况。孙先生随即向金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约赔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所在单位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原告骑车摔倒导致一级残疾,金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其摔伤住院治疗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原告虽未及时报案,但其摔倒致残的客观事实存在。原告残疾程度为一级,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原告残疾保险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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