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押金遭拒男子起诉商家被驳回
法院:因商家没有营业执照不是适格的被告
2014年11月1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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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仲崇镇 徐笑梅
李明(化名)去工业气体站买液体氧气,交了1万元的租用液氧罐押金,用完后找商家却被告知押金不退,随后李明将该工业气体站诉至法院。不料工业气体站竟然在工商部门并无登记,李明的起诉被驳回。李明需以直接责任人张强为被告另行起诉。后经调解,商家退还5000元。
2014年3月19日,李明(化名)从日照市五莲县某工业气体站购买一罐液体氧气,支付价款5 000元和租用液氧罐押金1万元。经营该气体站的业主张强(化名)遂向李明出具押金单据一张,并加盖了私刻的该工业气体站财务专用章。后来,李明将液氧罐退还张强,但张强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押金。9月30日,李明将该工业气体站诉至日照市五莲县人民法院,请求返还押金1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强提出李明起诉的对象不存在,应予驳回。经查,五莲县的该工业气体站在工商部门并无登记备案,但是张强却以该名称经营气体站,系该气体站的直接责任人。
为了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在征询李明与张强的意见后,组织张强与李明进行了庭下调解。今年10月2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强退还李明押金5 000元,双方互不追究。
【法官说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备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而本案中张强起诉的对象某工业气体站在工商部门并未注册登记,既非企业法人、也非个体工商户,”办案法官介绍,在法律上该工业气体站并非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李明对该工业气体站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李明可以以直接责任人张强为被告另行起诉。
该案双方虽然已经和解,但给我们的启示不容小觑。试想你在逛街时在各种商店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是否查看过它们的营业执照?是否明确它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法人?是否查看过票据上的落款与店面名称是否一致?相信大多数人没有注意过。可是,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忽视的小问题就会给维权的道路设置很大的障碍。
据办案法官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打官司的第一步是要明确谁是被告,被告不明确、不恰当,原告的起诉就可能会被法院驳回。如果你不知道卖家的真实身份,或是企业、或是个体工商户,你到法院维权的第一步就迈错了。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营业执照应摆放于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所以,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注意查看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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