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居民住宅计量供热价格调整
2014年11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李凝) 根据国家发改委《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供热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烟台实际,近日烟台市物价局对市区居民住宅计量供热价格进行了调整。
  计量供热继续实行两部制热价,即用热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计费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用热量(吉焦)。调整后基本热价从原来的9.8元/㎡下降至7.35元/㎡,计费面积为住宅建筑面积,而计量热价则从36.08元/吉焦上涨为44.55元/吉焦。
  本次市区计量供热价格执行范围为市区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居民住宅用热户,非居民住宅用热价格仍执行原价。 
  由于住宅楼的顶层和底层居于单元的末端,热量损失高于中间各住户,为体现公平原则,继续实行顶层计量热价下浮4%和底层下浮3%的政策。
  按《烟台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一次性按建筑面积计费标准交纳,供热期结束时多退少不补。
  据了解,本次价格调整从2014年至2015年供暖期起执行,到2017年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止。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