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损坏物品丢失谁之过
2014年11月18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作为安全防范措施之一,监控设备在小区中得到广泛应用。一旦小区内发生盗窃等案件,监控记录能为警方破案提供可靠证据,也利于维护业主利益。但是,由于维护管理不到位,监控设备形同虚设,导致业主与物业时常发生纠纷。
近日,德城区天宝嘉园的宋女士早上出门时,发现储藏间里的两辆电动车不见了,报警后警方想调出小区物业监控录像,却发现小区内十多个摄像头,一多半出现了故障。宋女士要求物业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物业费一分钱都没少交过,但自身利益却得不到保障。”物业则称,“物业费用并不包括宋女士说的这一项,发生盗窃案件不应由物业来赔偿。”
小区监控出现了故障,业主私人物品丢失后,物业难以向警方提供证据,是否因此而承担责任呢?在《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对于物业的服务内容,涉及到小区安全方面的为“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在德州物价部门出台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分等级收费基准价格”中,物业的服务内容为综合管理服务,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共用设备设施运行、维修、保养服务,协助公共秩序维护服务,保洁服务和绿化服务等。
而且多家律师所曾接到相关诉讼,根据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的过程中未严格依照《住户服务手册》履行职责,监控设备的损坏、老化导致监控形同虚设,不利于小区的安保工作,应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对此,有市民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监控设备的监管力度,完善有关管理办法,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还有市民认为,对于小区的共用设施,应该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在机制上给予明确。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