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状告公安 局长出庭应诉
城阳一女子不服行政处罚,与城阳公安分局副局长对簿公堂
2014年11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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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为庭审现场。 周衍鹏 摄
     本报11月17日讯(记者 周衍鹏) 因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城阳市民周某将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告上法庭。17日,城阳区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民告官”行政诉讼案,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副局长李世国出庭应诉。庭审结束后,法院将进行调解,如不成,将择日宣判。
  城阳女子周某与袁某系大姑姐和弟媳的关系,因赡养老人问题一直不和。今年5月8日,周某找到媒体,希望帮助协调解决赡养老人问题。结果,周某和袁某再次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斗。争斗过程中二人均受伤。随后,周某向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报警求助。民警到场后经过侦查,决定根据《治安处罚法》相关法律条款,分别对周某及袁某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周某处以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对袁某处以治安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此处罚,周某表示不服,认为自身属于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不应对其予以处罚,遂一纸诉状将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及袁某诉至城阳区法院。
  17日,城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公安行政处罚案件。与以往公安机关作为被告开庭不同,此次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城阳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李世国,而非法制科工作人员出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被告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原告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庭审中,原告周某的代理律师就周某的诉讼理由向法庭作了陈述,李世国则就原告的质疑进行了举证。法庭详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并当庭对被告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进行了审查。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表示将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进行宣判。
  据介绍,在以往的行政诉讼案中,常有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为此,青岛市中院和市政府法制办曾联合下文,规定重大案件,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今年11月初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今年以来,在城阳区法院和城阳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城阳区法院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在青岛市名列前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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