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留五年生育政策过渡期
2014年11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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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钢          
  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五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进城落户有两件主要的事放不下,一是家里的地还能不能保留,再就是一胎是女儿,还能不能再生一个。”在济南打工多年的徐志明一直纠结到底要不要在城市落户。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居民可享受一些特殊的生育政策。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进城落户农村人口保留五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意味着,进城落户的原农村居民,第一胎是女孩,五年内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可享受一定计划生育政策过渡期,此前在我省不少城市已有类似规定。2012年,聊城颁布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就规定,落户城镇的农村人口五年内可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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