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前投案自首可获宽大处理
2014年11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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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0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规定: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我驻外使领馆向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报记者 张琪 通讯员 徐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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