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孩童开门碰倒老人家长赔偿20%医药费
2014年12月0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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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12月2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解品彩) 日前,环翠区法院判决一起生命权纠纷案。5岁小女孩在推楼宇门时,将门外的老人碰倒,老人因此住院治疗。后老人的家属将小女孩及其家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小女孩家人赔偿老人全部医疗费用的20%。
2014年5月30日晚,李女士带着5岁的小女儿外出,小女孩在开楼宇门时由里向外推门,将门外打算开门回家的老妇周某碰倒。李女士见老人倒地,连忙联系老人的家属,一同将老人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周某为左丘脑出血、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并发高血压三级及其他疾病。
经医院治疗,周某于7月1日出院,7月11日再次发病,入院治疗无效后去世。周某的家人认为,小女孩在下楼推门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致周某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某家属要求对方赔偿老人的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3073.45元。
李女士认为,未成年女儿系正常开门通行,没有任何过错,而周某作为成年人,对涉案楼宇门朝外推的结构是清楚的,其在进门时应注意,老人摔倒属意外,且其治疗有不合理支出。
环翠区法院结合周某、小女孩的年龄、身体健康状态、公众日常生活习惯认为,现无证明双方对事故发生有过错,但周某家确因周某的倒地而产生了一定经济损失,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可依据公平原则,由被告适当赔偿原告相应合理经济损失。最后,法院判李女士赔偿周某家属各项合理经济损失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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