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日里想想如何建设公平社会
2014年12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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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来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我们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与传统节日不太一样,是现代文明国家所设立的一种以宪法为主题的纪念日。
  在当今世界上,美国、俄罗斯、德国、挪威、丹麦、西班牙,以及邻近的日本、韩国等国家,都拥有类似的“宪法日”。2008年7月17日,我在韩国参加一个学术会议,恰逢韩国的制宪纪念日,韩国民众的那种为生活在现代宪法之下而欢庆的情景,就曾经给我留下了相当深刻的印象。
  设定“国家宪法日”,与其说是一项制度建设,不如说主要是一项文化建设,但它的意义不可小觑,因为它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最终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尊重宪法、运用宪法,将宪法融入我们现实生活的文化,我们把它称为“宪法文化”。
  在我国,设立“宪法日”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就有学者提出这个建议。到了2001年4月,中央决定将12月4日作为每年的“法制宣传日”。可以说,“国家宪法日”就是从这个“法制宣传日”演化过来的。
  将“法制宣传日”改定为“国家宪法日”,突出了开展宪法教育的重要性,这又是因为宪法本身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与功能。我们认为:宪法不仅只是“镇国之法宝”,而且还是“治国之法典”,是党和人民治国理政的根本依据,是约束公共权力的根本规范,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书。
  至于我国将“国家宪法日”定在12月4日,是有缘由的。这是因为1982年的这一天,我国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同一天,宪法正式颁布实施。
  而美国的宪法日,是定在9月17日。这是因为美国当年的费城制宪会议是在1787年9月17日这一天结束的,当天,39位代表签署了宪法文本,此后会议将它提交各州批准。对比中美两国,从宪法日时间的选定来看,如果说美国重视的是宪法文本的缔造与诞生,那么我们中国所重视的,则是宪法的生效与实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一点也显示了中国共产党这次力图“加强宪法实施”的愿景与决心。
  顺便说一下,美国的宪法日,最终是2004年小布什政府时期才确定的,离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已过了217年;而我们如今确定“国家宪法日”,离82宪法的颁布才32年,也可谓“为时未晚”矣!
  曾经有民俗学家说,节日的意义就在于标刻那些线性流逝的时光。我们已经拥有了许多可以用来标刻时光、乃至欢度时光的节日,但是从今以后,我们每年都将拥有这样一个特殊的日子——“国家宪法日”。它虽然没有休假,但却便于我们思考,思考一些对于我们至关重要的问题,比如:究竟应该如何在宪法之下建设一个公平美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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