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自燃货物受损
挂靠公司也需担责
2014年12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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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路帅 通讯员 张兆山) 运输货物的过程中货车发生自燃,导致32万吨货物被烧毁,损失38万余元。货车司机赔偿了9万余元便不再赔偿,法院判处其继续赔偿28万元,货车挂靠的运输公司也需负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2月19日,新疆一塑料厂在山东采购了32吨低压聚乙烯原料,通过梁山一物流公司联系到司机李某(化名),随后李某和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协议书,约定了提货和卸货地点。2月21日,李某驾车提货后赶往新疆,2月27日途经青海时突然起火,32吨原料被烧毁。新疆的厂方经理来找运输公司索赔,该公司和李某支付赔偿款9万余元后便没了下文,厂方遂将运输公司和李某诉至法庭。
  梁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李某作为承运人及车辆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营运风险,货物在运输中损毁,李某应对损失进行赔偿。而运输公司作为货车的挂靠单位,有对车辆进行管理监督和保障安全经营的义务,作为挂靠车辆的法定所有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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