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标准上调
明年一季度全部补发到位
2014年12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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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7日讯(记者 李榕) 日前,德州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目前各县市区陆续启动抚恤补助金补发工作,明年一季度将全部补发到位。
  自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
  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方面,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其中,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91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8660元。
  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360元。对20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方面,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穿衣
  12月7日,在减河西大道上新植的绿化带内,工作人员正在为植物搭建越冬的温棚,以帮助植物抵御冬日严寒。     本报记者 马志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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