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全险”≠全赔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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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近春节,路上多了很多没挂牌的新车。提车后,市民李先生就委托其在保险公司的朋友代为投保了车辆“全险”。之后,不幸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事故,交警现场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全险”,又有朋友在保险公司工作,在事故双方为事故损失争执的时候,大度地承担了事故的大部分损失。但其后的理赔事宜并不如李先生的想象,保险公司只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了少部分损失的理赔。李先生就纳闷了,难道投了“全险”不意味着“全赔”? 
  恒泰保险经纪公司的专家提醒广大新车车主,在实际车险业务操作过程中,所谓的“全险”往往是指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等几个主要的险种。但这也和现行车险保单中20几个险种总数相去甚远。即使是已经投保的如车损、盗抢等,亦可能由于保费偏低而不是足额投保。所以,所谓“全险”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而且像李先生那样理解偏差可能会造成自身利益的受损。 
  据悉,只有车险保单中列明的保险责任,且又不在责任免除条款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损失应该找相应的责任人索赔。比如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丢了,或者停在楼下的车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坏了等等,这些损失即使投保了再多险种保险公司也是不予赔付的,车主应该找到相应的责任人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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