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空中”楼层怎么办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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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先生于2011年和某商品房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签合同时朱先生特意看了开发商出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边写着该栋规划为楼房地下两层,地上十八层。朱先生购买了位于地上第十七层的一套房屋,并于当天将80万的购房全款付给了开发商。如今开发商已向朱先生交房,但是迟迟未下房产证。朱先生去建委查询后得知该楼房的规划楼层为地下两层,地上十六层,共计十八层!朱先生应该怎么办?
  法律解答:朱先生购买的第十七层楼房是不在该栋楼规划许可范围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层楼房无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该开发商向朱先生故意隐瞒第十七层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朱先生可以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并且请求返还80万的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再请求该开发商承担80万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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