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房子做抵押担保借钱后还不上了
2014年12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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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 苑菲菲) 夫妻俩为了向银行借钱,把名下一处房子提供给银行做抵押担保,可到期后这笔钱没能如约还给银行。银行便起诉了夫妻二人,要求两人偿还借款,并且确认银行对作为抵押担保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权。近日,芝罘法院判夫妻二人向银行共同连带偿还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复息。
  2012年11月,李某夫妻俩因为做生意向银行申请借款。银行和李某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银行24万元用于个人经营,并把夫妻俩名下共有的一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向李某夫妻俩发放了24万元的借款。这份合同的主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夫妻俩在合同期内的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没按约定向银行进行清偿,银行有权依法及该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
  借款期限届满后,一直到2014年6月,李某夫妻俩欠银行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复息都没能偿还。上述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借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欠息明细及银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证,还有银行的陈述笔录等在案凭证。开庭时李某夫妻俩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没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没到庭行使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法院认为,李某和银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齐备,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均为有效合同。李某妻子也应该对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芝罘法院判李某夫妇向银行共同连带偿还借款的本金、利息及复息。确认银行对两人共有的那套作为抵押担保的房子,在经法院拍卖、变卖后的借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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