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承包合同未履行被诉至法院
原告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未获支持
2014年12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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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阳 张立华   
  签订山场承包合同,后因合同期限未能续签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受让方起诉要求解除转让协议,并要求支付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山场承包纠纷案件,判决双方解除转让协议,但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未予支持。
  2012年底,岚山区的相明与刘强(均系化名)口头达成山场转让意向,刘强将其承包的岚山区高兴镇某村山场的一半转让给属于城镇居民的相明,约定山场承包期限为50年,相明支付刘强承包费23万元。
  2013年1月1日,双方补签了山场转让协议。由于刘强与村委之间的原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30年,补充协议约定刘强需要在2013年4月1日前,办理完毕后续的20年承包合同的续签。但刘强迟迟未能与发包该山场的村委将合同承包期限再延长20年。
  因相明与刘强签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2014年6月16日,相明起诉至岚山区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刘强签订的山场转让协议,并返还自己山场转让款,同时要求刘强支付山场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
  刘强辩称,与相明签订的山场承包合同未能续约后20年租期,是因资金不足,并非自己过错,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相明坚持解约,刘强同意解除协议,但只同意返还承包费,不同意支付可得利益损失。
  10月,岚山区法院判决双方解除转让协议,但对于可得利益损失的10万元主张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岚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因刘强对其山场未能按期续签20年,导致无法依约交付标的物,严重妨害相明主要合同目的实现,相明要求解除合同,刘强也同意,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而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的通过合同的继续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损失。首先山场承包合同能否履行尚属未知,且对于山场承包在以后的经营中由于个人的管理不同方法、经营策略不同,未必一定能盈利,在订立合同时并不能合理预见此部分利益,且原告相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及计算依据来计算其主张的可得利益部分损失,因此对于原告相明主张的山场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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