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缴费期将适当延长
2015年01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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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月8日讯(记者 刘云菲) 8日,记者从市医保处了解到,今年的居民医保缴费期将适当延长,在此提醒未参保的居民尽快完成参保缴费事宜。
  市医保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有关政策,成年和未入学(园)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委会代收代缴;新生儿父母任何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出生当年不缴费;其父母在新生儿出生当年或6个月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6个月以后且不是出生当年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3个月后享受医保待遇。
  县(市、区)属中专和技校学生、中小学学生和入园儿童,由县(市、区)教育部门组织所在校(园)代收代缴。高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由所属院校负责代收代缴,市直中小学学生和入园儿童,由市教育部门组织所在校(园)代收代缴。本市户籍居民长期在异地居住,在户籍地参保缴费后,应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外地户籍居民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提供未参加户籍地医保的证明。经办机构可委托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设立参保缴费期,每年的参保缴费期为当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于今年的居民医保新政出台较晚,今年的居民医保缴费期将适当延长,未参保的居民应尽快完成参保缴费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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