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要给“自然人”配纳税人识别号
网店征税,这回“靴子”快落地了
2015年01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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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施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业内人士分析,这一制度实施意味着自然人也可能拥有固定的纳税号,一旦施行小网店不交税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本报记者 王茂林 李虎                  
电商交易:麻雀虽小“蛋糕”很大
  自2012年淘宝交易量突破万亿开始,网店征税问题就备受关注。由于个人网店散户经营,不在工商局注册、收支电子化等原因迟迟未纳入征税范畴。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02亿人,同比增长24.7%;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0万亿元,同比增长26.8%。
网店征税:有法可依无法监管
  “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对网上交易征税的法律依据不成问题。”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表示,国家并未对电商免税,但按照现行的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方面对特别经营方式没有具体规定,它们绝大部分不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做税务登记,相关信息不在税务机关的掌握范围,这就形成小网店不交税的情况。
自然人:将有终生不变纳税号
  潘明星认为,征求意见稿提出施行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自然人也可能要有纳税人识别号,如果对小网店可以按自然人纳税人进行征管,那么对小网店的征税就可能具备了条件。
  根据征求意见稿,“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给付5000元以上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次给付现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应当于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给付的数额以及收入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网店:主页醒目处要挂纳税号
  潘明星表示,以上规定实际上可以通过对收入方和给付方两个方面“控制”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而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关于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网络交易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
免税优惠:年销售额不超过36万
  不过,专家分析认为,对电商的征税不会是“一刀切”,国家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小网店的存在也是有意义的,不应加重其税负。
  潘明星举例说,就小微企业可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有适用于不少小电商的。根据现行规定,到2015年底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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